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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3-0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温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和《温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确定的会费标准,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管理,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会费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原则。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从取得会员资格起,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以年度为单位缴纳会费。

第二章 征收对象及会费标准

第五条 经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保险公司市级机构为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

第六条 本办法会费标准,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实际和协会会员情况制定,以原保险保费收入为基数划分为四档。无相应基数的会员类别,按固定档位缴纳。

(一)财产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年度会费根据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缴纳,其中:

原保险保费收入1亿元以下,年度会费1.7万元;

原保险保费收入1亿元(含)-5亿元,年度会费6.9万元;

原保险保费收入5亿元(含)-30亿元,年度会费16万元;

原保险保费收入30亿元(含)以上,年度会费28.5万元。

(二)人身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年度会费根据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缴纳,其中:

原保险保费收入2亿元以下,年度会费1.7万元;

原保险保费收入2亿元(含)- 10亿元,年度会费6.9万元;

原保险保费收入10亿元(含)- 50亿元,年度会费16万元;

原保险保费收入50亿元(含)以上,年度会费28.5万元。

第七条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减轻小微企业经营负担,原保险保费收入少于100万元的会员单位,可免交当年会费。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八条 新会员单位第一年的会费,在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对其入会申请审查同意后30日内缴纳;入会后第二年起的年度会费,于每年6月30日前缴纳。

第九条 会费由会员统一汇到本协会账号,会费到账后协会应及时向其开具正式凭证。

第十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协会将采取通报、责令限期缴纳等措施,并限制其行使部分会员权利。特殊情况提出缓交申请并经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本协会收取的会费,全部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日常运营发展。会费所包含的服务应列明基本服务项目清单,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本协会在会费具体执行管理中,结合收支结余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经费不足时,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可单独筹集经费,不在正常会费内列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不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4年11月28日十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